起 诉 书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年0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宫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宫某某追赶至敖汉旗**镇**村**组“**商店”前210省道公路旁对被害人宫某某进行殴打。经敖汉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宫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徐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慧慧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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