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1********,汉族,专科文化,如东县**镇**站防疫员,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如东县掘港镇**超市购物后,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害人杨某某遂要求被告人徐某某不要离开,该徐不予理睬并走上通向三楼的电梯,被害人杨某某上前拽住该徐不让其离开,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推到二楼电梯口处,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右侧腰部撞到了电梯扶手栏杆处,导致右侧第7、8、9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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