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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靖江市**镇**小区**区**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圩**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靖江市**镇**小区**幢楼下,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右股骨颈骨折行假体置换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徐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赔偿张某某人民币计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入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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