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01时许,霍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在张北县张北镇**烧烤店内遇到张某甲、张某乙。霍某某在与张某甲交谈时,张某甲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张某甲与徐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徐某某等人致张某甲右手部和右脚部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招飞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