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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河北省张北县****小区,户籍地河北省张北县****2018年11月7日,主动到张北县公安局兴石路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北公县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6日被张北公县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6日01时许,霍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在张北县张北镇**烧烤店内遇到张某甲、张某乙。霍某某在与张某甲交谈时,张某甲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张某甲与徐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徐某某等人致张某甲右手部和右脚部受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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