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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8时许,在沧县**乡**村董某某家房后乡间公路上,被告人徐某某与高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后引发互殴。互殴中徐某某将高某某鼻子打伤,致其双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 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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