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沟镇**村89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乡**村因挖树一事发生冲突,徐某某用石块将潘某某头部打伤。后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左颞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隆化县**沟镇**村89号。联系方式:1383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