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2001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27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县**乡**村**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同为深圳市龙岗区**股份有限公司同事。2020年7月26日22时左右, 徐某某和陈某甲在**科技园**栋**楼车间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被车间同事劝开。被告人徐某某心生怨恨,回到宿舍拿了一根黑色内带刀的棍子后返回车间,便持刀砍陈某甲,陈某甲被砍致头、左手拇指、右手肘部、左手小臂受伤,车间的同事见状上前将刀棍夺下并控制住徐某某后报警。经司法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1把;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照片、辨认笔录、物证、视频(听)资料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以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砍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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