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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得知被害人罗某甲到大冶市**镇**村来找其妻子罗某乙。因此前,徐某甲得知罗某甲与罗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甲心生愤恨,从家中取出菜刀,一个人骑电动车赶至**水港边,找到在港边等待罗某乙的罗某甲,徐某甲手持菜刀将罗某甲左手手臂、手掌砍伤,后二人扭打在一起,罗某甲将徐某甲按倒在地,罗某乙稍后赶到水港边,接落徐某甲手中菜刀,并丢入水港中。围观群众将徐某甲和罗某甲二人劝开,罗某甲逃离现场后报警。经鉴定,罗某甲左上肢皮肤裂创累计长21.5cm,左尺骨骨折及髓腔,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通话记录、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冯某某、徐某乙、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青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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