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9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东行公交车站乘坐53路公交车时,因人多拥挤与同车乘客华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徐某某遂用拳头将华某某面部殴打致伤。被害人华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睫状体脱离、左眼球钝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19年11月12日
附:
1. 案卷5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徐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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