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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523199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住屏边县**乡**村委**村,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4日23时许,被害人罗某某、高某某在蒙自市**街**酒吧门口处向酒吧股东康某某(另案处理)提出欲收取酒吧保护费,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陆某某(另案处理)、马某甲(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鲍某某(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前来帮助康某某对罗某某、高某某追砍、围殴,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罗某某此次伤情为重伤二级,高某某此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受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丙、马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DVD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公安机关补充材料28页(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

4.DVD刻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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