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52********, 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20许,徐某甲与何某乙因为赡养母亲李某甲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徐某甲用木条将何某乙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何某乙右眼所受损失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吴某某、何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黔西南州司鉴[2018]法医临床鉴定第6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用木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凯
2020年1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组。电话1508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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