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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86********,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1日被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王家地村杨家地东侧北网地,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因收秸秆问题发生争执,后徐某某将许某某打伤,经鉴定,许某某  6-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到松山区公安分局哈拉道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打架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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