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大康,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张元村胜峰彩砖厂门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徐某某持铁锨将王某某打伤,造成王某某右侧第6肋、左侧第11肋、L2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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