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店工作,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社区******号楼**单元**2016年12月8日因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滴道区**店后门进入**店,并要从前门出去离开小区,**店老板徐某某告知其现是疫情期间,不可从店内穿过,在**店后门两人发生争吵,李某某用拐杖怼了徐某某胸部两下随后离开,后李某某从其他出口来到**店前门,又再次进屋辱骂**店老板徐某某,在**店前门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徐某某左手抓住被害人李某某颈部并用右手推了一下其右侧肩部,随后李某某倒地不起,后入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李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建议书、被害人住院病历、用费清单及票据、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残疾人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经有故意犯罪、侵犯残疾人,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激化矛盾,负有一定责任,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 案卷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