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务工。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7日15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边处,卢某某和徐某因摆摊摊位问题发生争执,徐某的儿子被告人徐某某到现场后,对回家拿零钱后回到现场的卢某某拳打脚踢,致使卢某某左、右肋骨等处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达成赔偿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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