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拉祜族,小学,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澜沧县**乡**村**寨自家水源处蹲守破坏其水管的人,当日10时20分,被害人李某某途径此处,被告人徐某某认为李某某便是破坏其水管的人,遂随手连续三次捡起地上的石块扔打被害人李某某,其中一石块砸中被害人李某某致其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丈夫何扎拉电话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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