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家住砚山县**镇**街**号,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释放,后于2019年10月30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砚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存在矛盾便邀约到砚山县江那镇银河一号酒吧门前,徐某某便与杨某某两人发生打架,过程中,徐某某用事前准备的小刀将杨某某捅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加权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 1526746****。
2.案卷材料1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