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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系公主岭市**小学**。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移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23日该院将此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7时许,在公主岭市**小学家属楼被告人徐某某家中,王某甲等人与被告人徐某某商量欲将自家供暖接并到**小学供暖设备上,被告人徐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后王某甲倒在徐某某家客厅地上。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闻讯赶到现场,与被告人徐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某某持刀将王某乙胸部等部位扎伤,并将王某甲背部扎伤,致王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乙左胸部开放性损伤致左肺贯通伤,左侧胸腔大量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伤者王某甲左胸背部创口瘢痕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3.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及出警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力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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