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6日分别退回四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在广东省四会市**镇**工业园**有限公司**车间工作,两人因换班问题发生口角产生争执,被告人徐某某持黑色条状铁勾欲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被同事邓某某等人予以制止,后被告人徐某某为泄愤重新拾起铁勾击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致右小脑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4月2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巷**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铁勾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邓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19年9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散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及被害人王某某亲笔书写的材料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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