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2018年年初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产生矛盾,并曾在叙永县叙永镇杨武坊殴打吴某某。2018年6月25日14时许,徐某某与陈某某等人敲门进入叙永县叙永镇东外街大水井安置房曾某某家中后,徐某某随即与在曾某某家中的吴某某发生口角,先用板凳砸向吴某某,随后持刀捅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头部、左上肢、右下肢等处受伤。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吴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云川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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