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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游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喝酒后行至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98K酒吧喝酒外,被告人徐某某将苏某某停放该处的摩托车推倒在地上,后来苏某某从该酒吧出来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倒在地上,便追问是谁干的,在此过程中,与游某某、夏某某发生争执,苏某某用手去掐夏某某的脖子,夏某某用拳头还击打苏某某,苏某某脱身后跑进酒吧内拿了一个啤酒瓶子出来去打夏某某,刘某某见状上前踢了苏某某一脚,苏某某便跑,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夏某某和一个穿花衬衫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又一起追打苏某某,将苏某某打倒在地上,刘某某、夏某某和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仍继续用拳头、脚、啤酒瓶殴打苏某某,致苏某某左侧9/10肋骨骨折,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头皮血肿以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刘某某、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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