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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街道**村**号。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宝坻区宝平街东城南路天赋源商业广场东侧因情感问题与前妻蒲某某发生纠纷,后蒲某某的朋友刘某某与徐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致刘某某左手第三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掌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1、​ 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彬

2018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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