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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7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7时许,被害人邵某某下棋时,与旁边观棋的徐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打。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用砖头砸向被害人邵某某,致使被害人邵某某受伤。经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邵某某右侧第4、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冉某某、雍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方晓峰

2021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街**号**室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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