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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7时30分许,在莱州市**街道**村**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被告人徐某某与姜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当日9时许,在公司院内,被告人徐某某持方管将姜某某头部打伤。2020年5月21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姜某某额顶部创口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案件来源等书证;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郝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虎

                                  检察官助理:逄丽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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