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郯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4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王某甲因合伙做生意发生矛盾,两人在郯城县广厦兰都小区徐某某住宅门口互相殴打,过程中徐某某用拳头将王某甲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5日,徐某某在郯城县建设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和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乔
检察官助理:朱春霖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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