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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花园**栋402,务工。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母亲家吃饭时,听见其前妹夫王某某的现女朋友丁某某与其母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约上其弟弟徐某甲去找丁某某理论,徐某甲开车带徐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村王某某家中找丁某某理论,见面后,徐某某打了丁某某一耳光,后二人发生厮打,徐某某将丁某某推倒后坐在了东间长椅上,后徐某某又坐在丁某某后背上,致使丁某某胸部压在炕沿上,徐某某一手抓着丁某某的头发摁着丁某某的头,一手对丁某某面部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丁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孙婕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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