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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从藤县**镇**酒吧乘坐三轮车回家,途径藤县**镇**门口对出路段时,见到“某某乙”(绰号,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与麦某甲、麦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后麦某甲一方纠集了黄某甲、麦某乙、麦某丙、麦某丁、麦某戊等人来到现场,并对徐某某和“某某乙”进行围打。徐某某随即电话纠集黄某乙、唐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前来现场,黄某乙、唐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后,在确认黄某甲、麦某乙、麦某丁、麦某丙、麦某戊等人就是殴打“某某乙”一方的人后,遂持牛角刀、板凳等对他们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造成黄某甲、麦某乙、麦某丙、麦某丁、麦某戊不同程度损伤,后黄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系被单刃利器捅伤左大腿致左股动、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麦某乙耳廓、四肢、会阴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腰椎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麦某丁双下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麦某丙右下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麦某戊左手及右下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勇杰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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