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1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被害人袁某某因土地纠纷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韦某某家林地东南面的道路上打架推搡,致袁某某腰3左侧横突骨折。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某腰3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