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8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9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因感情纠纷,事先购买并携带两把水果刀前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其前妻男友被害人陶某某开设的水果店,与陶某某发生争吵和打斗。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携带的水果刀将陶某某的脸部、胸部、腿部砍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陶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三把;

2、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检察官助理:陈文剑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证刀三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