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镇**村,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大门口因琐事与某某发生纠纷,继续厮打,徐某某用木棍将田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45478****。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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