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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住湖北省汉川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汉川市**镇**村****服装厂因琐事与赵某某产生纠纷,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徐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右手拇指打伤,经汉川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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