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万年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10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晋江市**街道**园**建筑工地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蔡某某争吵并打架。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蔡某某,致被害人蔡某某创伤性脾破裂、腹腔积血、左侧腓骨上段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左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双侧肺炎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胸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小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某某体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19年12月18日及2020年1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病历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蔡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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