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发电有限公司灞桥**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9日经传唤后投案,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曾向北京全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被告人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投资失败后,李某某多次找王某某索要投资款。2020年3月19日18时许,李某某与其女儿被害人魏某某本市新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王某某家中索要投资款,滞留至3月20日10时许,又继续跟随王某某外出至3月20日15时许。3月20日16时许,王某某回到家中,李某某、魏某某要进入王某某家中时与被告人徐某某发生推搡和厮打,徐某某将李某某、魏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向魏某某、李某某赔偿人民币60万元,魏某某、李某某对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书证;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珂言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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