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69********,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富锦市分公司职工,住富锦市**旅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公司富锦市分公司(下称富锦市**公司)职工。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徐某某因对其薪酬待遇不满,在富锦市**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吵闹。公司保卫科科长被害人云某某(男,50岁)上前劝阻过程中,被徐某某用拳头将鼻部打伤。经鉴定: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富锦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富锦市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2. 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云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佳木斯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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