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4********,回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0时许,在民权县城关镇园林路****门口,因琐事,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综合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徐某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公证书、抓获经过;2.证人杨某某、杜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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