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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昆明市嵩明县**街镇**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街烧烤摊喝酒,两人因琐事争吵继而扭打。徐某某用拳头打伤张某某左眼,致张某某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25日,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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