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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与本村村民田某某常年因琐事心生夙愿,进而产生杀害田某某的动机。

 2020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村中心街逢集出摊修理自行车,闲暇时在斜对过徐某甲在建房屋内和庄邻打牌,田某某的躺在沙发上看牌。12时许,徐某某在修车后返回牌局时,在摊位上拿一把用水泥袋包着的铁锤,悄然来到沙发旁边,趁田某某睡觉之际,手持铁锤连续击打田某某头部两下,欲再次击打时被庄邻拉开,致田某某头部受伤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于2020年7月28日田某某苏醒。经鉴定,田某某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田某某的左手第2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物证照片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铁锤击打他人头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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