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镇**********,捕前住浙江省宁波市**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因住房搭建厕所被居民拆除,产生杀害被害人徐某乙的想法,并着手准备。2018年3月28日,徐某甲携带一把木工锤及前期准备的黑色假发、白色太阳帽、自制白色长裙等相关物品,乘坐火车从宁波回到本市昌江区鱼山镇,藏在荫墩下村一栋废弃房屋内。2018年3月29日起至3月31日,徐某甲穿戴假发、白色长裙等衣物,伪装成一名乞丐,并随身携带木工锤前往荫墩下村村民家中乞讨,多次前往被害人家,伺机将其杀害。
4月1日中午12时许,徐某甲再次伪装成乞丐前往被害人家中乞讨,二人发生口角,被害人用扫把将徐某甲往外赶,此时被告人徐某甲抽出别在裤带上的木工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倒地后,徐某甲弯腰再次用木工锤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儿子闻声从房间出来,徐某甲随即逃离现场,白色太阳帽及乞讨碗筷掉落在案发现场。被害人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系被他人用硬性钝器多次击打头部颅脑损伤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票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3、证人徐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生物物证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同步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来成
检察官助理:闵慧兰
2019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同步录光盘十四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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