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徐某某从其母亲家中装取少量农药,并将农药投放在杨某甲饮食的麻辣烫内,导致杨某甲饮食后中毒住院治疗。
2.2019年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杨某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徐某某为报复杨某甲,徐某某从其母亲杨某乙家中装取少量农药,将农药投放在杨某甲饮食的鸡蛋面条内,导致杨某甲饮食后中毒。当日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杨某甲的侄子杨某丙发现其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的症状,然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县、市两级医院的先后抢救挽回了生命。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公安部、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报告;
7.河南平原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武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两次以投毒的手段杀害被害人杨某甲,并对投毒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致被害人杨某甲受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经河南平原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在作案时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朱廷磊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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