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楼**室,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室。曾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杀人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在工作中认识,后因谢某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闹离婚等因素,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期间多次因感情问题闹分手,2020年9月14日再次分手。2020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谎称一万元人民币放在被害人谢某某租住的岱山县**镇**新村**幢**室门口,将谢某某骗到该房间。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某以放不下这段感情为由提出自杀,并以用手掐谢某某喉咙、拿出安眠药(艾司唑仑片)等手段胁迫、引诱谢某某殉情自杀。谢某某激愤之下,夺过近二十颗安眠药服下。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见谢某某已瘫倒在地遂离开现场,后驾车至岱山县**镇沿海停车场割脉自杀。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谢某某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均脱离生命危险。
2020年9月16日,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四楼对被告人徐某某进行传唤。
案发后,被害人谢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艾司唑仑片”铝塑板、刀片、奶瓶等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话单、短信记录、报警录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监控侦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逼迫、引诱他人自杀,后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岱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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