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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杀人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71989********,满族,小学文化,住哈尔滨市木兰县**镇**村**屯**委,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后于2019年8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妻子朱某甲在绥化市北林区**站附近的**超市吃饭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徐某某扬言要杀死其妻子朱某甲。当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朱某甲饭后乘车准备回北林区**镇**村朱某甲姥爷朱某乙家,途中徐某某在北林区**百货商店下车购买一把总长度为26.3Cm的单刃尖刀,朱某甲知道徐某某下车买刀时先行乘坐出租车回到朱某乙家,并带领妹妹、孩子等人躲到玉米地。其后徐某某追至朱某乙家,将刀架在朱某甲表弟王某某脖子上威胁其给朱某甲打电话。被害人朱某甲、王某某先后报警,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尖刀、被害人朱某甲伤情照片;

2.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案发当日朱某甲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朱某乙、朱某丙、范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案发当日被告人徐某某发给被害人的微信信息截图、王某某提供的被威胁的电话录音光盘、**超市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了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准备作案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预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晓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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