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4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号**室,无业。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因自身身体状况不好及丈夫沈某某生病住院等原因,觉得生活不顺心,遂产生将沈某某杀死后自己自杀的想法。当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二把水果刀至宜兴市人民医院A**楼住院病房,用水果刀向躺在病床上的沈某某颈部连捅几刀,被在场群众夺下,致杀人未遂。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小刚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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