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为泄私愤,将含有溴敌隆成分的鼠药投放在被害人董某甲家水缸内,致使董某甲、王某某、董某乙中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诊断证明;4.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向他人投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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