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逮捕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里**栋**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于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福华肥牛饭店门口停车场内与马某某、高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赶来的徐某某朋友程某某、杨某某被邢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霍某某等人殴打(程某某、杨某某均不构成轻微伤)。因邢某某驾驶奔驰轿车(京N****5)载马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徐某某驾驶别克GL8轿车(京H****6) 故意冲撞奔驰轿车,造成奔驰轿车左前门、左后门、左侧叶子板及后杠等多处损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为人民币32615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损毁照片、奔驰车的修车估价单;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霍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杨某某辨认霍某某的笔录,程某某辨认马某某,邢某某、高某某的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前科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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