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30分许 ,徐某某酒后与前妻发生口角,后走至夏邑县马北头镇老邮局北面的开发区,用钥匙打开前妻嫂子蔡**的车库门,用脚手架腿将蔡**的北京现代轿车挡车玻璃、引擎盖等多部位砸毁,经评估,损失价格为13262元。2019年10月30日双方调解,被害人对徐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