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层**号。2005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 号院内**单元门前,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捷豹轿车(车牌号:鲁B7****)的前后风挡玻璃、左前倒镜砸坏,将前保险杠、前机器盖、左前叶子板、左前车门、左后车门、左后侧山、后备箱盖划损。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车辆更换及修复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2072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毁坏车辆照片;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损坏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视听资料: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据事实,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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