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56********,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於某某、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21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本院于第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全椒县**镇新华**路**鞋店往北向外扩建一违章建筑,影响被告人徐某某的合法权益,被全椒县行政执法局要求其于2018年8月31日前拆除。9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见**鞋店仍没有拆完违章建筑,便拿个铁锤将违建中的玻璃砸坏。次日,被告人徐某某邀约於某某、辜某某二人帮忙,将违建中的门头上方的铝塑板等物毁坏,鞋店先后二次报警至案发。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的总价值为7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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