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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395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锄头从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家中走到邻居**村**号被害人谭某某家后墙的简易棚里面,用锄头将安装在墙壁上的监控摄像头(价值人民币398元)钩下来毁坏。被害人谭某某知道该事情后,找徐某某进行理论,徐某某用扫把将其打致轻微伤。

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粤A6****面包车在**村**号被告人徐某某的家门口调头时,徐某某见到就从地上拿了块砖头,将面包车后行李箱盖砸凹(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5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见到**村**号邻居谭某某上前用手推她家违建围墙上的砖块,就从地上捡起碎瓷片,砸中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村**号屋边的粤YZ****黑色小轿车,将汽车的前盖及左大灯盖砸坏(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谭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三次故意毁坏公民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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