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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楼区**路**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楼半楼道窗口及**室南阳台,先后6次使用弹弓,向**家园**幢、**村**幢**单元发射钢珠,造成4户人家窗户玻璃、1人汽车前挡风玻璃破损,价值计人民币211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室南阳台,使用弹弓,向**家园**幢发射钢珠,导致**幢**单元**室邹某某家1块玻璃破损。 

2.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楼半楼道窗口,使用弹弓,向**村**幢**单元发射钢珠,导致**单元**室王某某家1块玻璃、**室吴某甲家2块玻璃破损。

3.2020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楼半楼道窗口,使用弹弓,向**村**幢**单元发射钢珠,导致**单元**室吴某甲家2块玻璃破损。

4.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楼半楼道窗口及**室南阳台,使用弹弓,向**村**幢**单元和**家园**幢发射钢珠,导致**村**幢**单元**室王某某家1块玻璃和**家园**幢**单元**室吴某乙家2块玻璃破损。

5.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楼半楼道窗口,使用弹弓,向**村**幢**单元发射钢珠,导致**单元**室王某某家1块玻璃破损。

6.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室南阳台,使用弹弓,向**家园**幢发射钢珠,钢珠从楼上掉落,导致丁某某停在楼下的苏D5****轿车前挡风玻璃破损。

经常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邹某某家被损坏的1块玻璃价值75元,吴某乙家被损坏的2块玻璃价值165元,吴某甲家被损坏的4块玻璃价值144元,王某某家被损坏的3块玻璃价值75元,丁某某轿车被损坏的前挡风玻璃价值1655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5名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弹弓、钢珠等物证照片;

2.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天宁区**家园**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01584****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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