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住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4月12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6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楼**号谢某某家,用胶水将谢某某家门锁堵住,将门锁损坏。
2.2020年3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鞍山市立山区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楼**号谢某某家,用胶水及砖头将谢某某家门锁和门上监控设备损坏。
3.2020年3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鞍山市立山区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楼**号谢某某家,用砖头将谢某某家门锁损坏。
4.2020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鞍山市立山区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楼**号谢某某家,将谢某某家门锁损坏,并将垃圾扔在谢某某家门前。
5.202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鞍山市立山区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楼**号谢某某家,将谢某某家门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谷 悦
检察官助理:毕健宇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